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统一考试正式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均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守法,品德良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考试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
3、课程成绩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所有课程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4、学位英语成绩要求:
(1)非英语专业必须参加北京市级(或地方省级以上)和北京林业大学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考试,其中北京市级(或地方省级以上)教委组织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60%,北京林业大学组织的英语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测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40%,两次考试成绩折算后相加的成绩应达60分;或参加国家授权地方、学校认可的地方(省级以上)大学英语三级以上考试,取得的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分数;
(2)英语专业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毕业测试,取得的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分数。
5、学位论文(设计)成绩要求:
经审批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毕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且答辩成绩和毕业(学位)论文(设计)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当年不如期毕业者;
2、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课程成绩要求者;
3、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学位英语成绩要求者;
4、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学位论文(设计)成绩要求者;
5、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者;
6、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后未撤销处分者;
7、毕业(学位)论文(设计)经发现有严重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8、有伪造英语等级证书者,除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条 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批、颁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毕业生本人提交申请。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需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向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学历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学历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教学管理单位学历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等各方面表现逐一进行审查与考核,根据审查与考核情况,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
3、继续教育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对教学管理单位学历教育部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再次进行审查,经核实确认后编制具有学位申请资格者名单。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校学位委员会对呈报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评审投票,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获得学士学位者颁发学位证书。
6、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均由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颁发。
第七条 时间及年限
1、我校每年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公布为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申请仅以一次为限,未通过者,不允许再次申请。
3、未通过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学位英语成绩要求者,毕业后一年内如成绩合格,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仅以一次为限,超时则不允许申请。
4、未通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学位论文成绩要求者,毕业后一年内如成绩合格,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仅以一次为限,超时则不允许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同时终止执行。本办法由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