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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9月修订)

2018-07-15 12:02:00来源:继续教育学院
  2017年9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8月)》,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制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分为:
  1、夜大学、函授高中起点专科——2.5年;
  2、夜大学、函授专科升本科——3年;
  3、夜大学、函授高中起点本科——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就读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保留学籍。
  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于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入学手续,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缴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由学院核发学生证后,方为正式学生。学生应及时上网(教育部学信网)核查本人的学籍信息。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半年内,如发现徇私舞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学籍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夜大、函授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学院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和缴费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交费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效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需按照规定扣除部分学费。具体规定如下:开学后退学的,从开学之日起至退学之日止,按月扣除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满学期按六个月计算;学年第二学期退学者,不予退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规定缴费者;
  (二)不符合学院其他注册条件者。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入学教育,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校风校纪及规章制度的学习、专业介绍等。
  第二节 学生成绩记载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通过考试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缺课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须参加补考或重修。每门课程补考或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考试、考核成绩录入学院教务系统。
  第十二条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办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等方式。一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50%(含作业、出勤等),考试成绩一般占50%——70%。考试、考查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四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事先书面申请并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的缺考者允许参加补考或缓考。凡参加补考者须按规定向教学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补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在成绩记录中该门课程以60分计。凡参加缓考者亦需向教学管理部门递交缓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考试。缓考成绩合格者以正常成绩计入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的补考、缓考时间一般与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如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进行。学生在校期间内,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留级;达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十六条 对于无故缺考的学生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成绩记录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如申请某门课程重修,必须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该门重修课程所有正常环节的教学活动。在学位评定成绩计算中,该门课程以重修成绩的实际分数计算。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三节 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 凡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同等学历毕业资格或取得高教自考成绩者,凭有效成绩证明,可从开设的课程中选择相应课程办理免修。专科学历的课程不允许免修本科课程(公共基础课除外),可以办理免听。
  第二十条 申请免修,一经批准,成绩记载中注明“免修”字样,如“免修79”,成绩计算如下:
  已修课程成绩高于80分的,一律以80分计;
  已修课程成绩低于80分的,以实际成绩计。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已通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学生,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
  第二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申请免修时,每学期均须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免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效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之后,留存学生所在教学管理部门存档、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免修、免听。办理免修、免听手续的时间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时不再补办,具体时间由教学管理部门安排。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可以免修者,各种费用一律不减免。
  第四节 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留级、降级)。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的学生,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五节 留级、降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四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于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申请降级,降级后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学费按新编入年级收取。
  第六节 转专业、转学、转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核准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所转专业应属同层次、同类型、同年级或低年级。
  (二)学生入学报到取得学籍后方可申请转学、转专业。在原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转入我校学习。毕业前一年不予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相关教学点(函授站、继续教育分院、夜大教学点,下同)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门应在每年规定时间以前,将申请转学学生材料汇总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转学须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核准、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转学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我院的学生情况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点管理部门在未接到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正式通知以前,不得擅自同意学生转学和调整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后,原来所修课程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转入本校的学生,其在原校所修课程的成绩,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计入学籍档案。
  (二)对于校内转专业的学生,承认其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
  第三十六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离开所属函授站,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的专业和年级,可以申请转站。
  第三十七条 函授生转站就读须持有调出与调入单位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函授站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七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公、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教学点核实后,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不予保留学籍。休学最长时间为2年,超过2年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四十二条 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审核合格,方可复学。
  (二)对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查,若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方可复学。由教学管理部门按专业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如无适当年级、专业可安排,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按教学计划坚持学习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学院备案,即可退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按规定缴费,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五)无特殊原因超过一个学期(函授生为一年)未参加学习,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
  (六)因其他原因,所在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按学院相关规定认定应当退学者;
  (七)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者;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l、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八)有二次或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违纪记录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十一)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六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国家统一注册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科毕业生)达到《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二)按照学院财务部门规定时间,缴齐在校学习全部费用。
  第五十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终止学习者,视为自动退学,学院可开具已修课程成绩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院及教学点物品,持有效证明到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领取相关证书、证明。
  第五十二条 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十三条 当年不能如期毕业者,证书延期发放。
  第十节 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照《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中的条款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节 学生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证明,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应加以爱护并妥善保管。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发给学生学生证。凭学生证办理或参加相关教学活动。毕业后必须交回学生证。
  第五十七条 学生证若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申请补发。因学生证遗失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节 考场纪律
  第五十八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遵守《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生考试规则》。
  第十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九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或教学点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实践等都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六十条 考勤工作由各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旷课,累计达课时的1/3(函授生达面授课时的1/3),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的资格。
  一学期(函授为一学年)内,每门课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课时的1/3(函授生达面授课时的1/3),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的资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所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函授、夜大学),各教学点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实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